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王富荣。
被执行人:范士亭。本院在执行王富荣与范士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民终1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曹言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