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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051号

王富荣与范士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富荣,范士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王富荣。

被执行人:范士亭。本院在执行王富荣与范士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民终1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曹言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