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674号
原告: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8号新月大厦719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门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1号-80。
法定代表人:蔡海燕。
被告:南京兴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万安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吕天学。
原告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门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兴拓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一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见习
书记员 汪凡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