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经营者曹英财。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因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8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上诉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全国起诉的KTV案件不下数千件,且继续快速增加,其以维权为借口获取超额利润,已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且涉案作品均来源于境外,应认定为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著作权侵权纠纷之诉,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该案亦不属于在苏州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庄敬重
审判员 唐 蕾
审判员 浦智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俞是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