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2刑初7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农民,1996年5月13日出生。2016年5月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被告人栗某甲,农民,1996年1月4日出生。2016年5月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被告人栗某乙,农民,1997年8月1日出生。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辩护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农民,1995年12月11日出生。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农民,1996年9月16日出生。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3日被取保候审。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栗某甲、栗某乙、王某、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张明星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以上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日晚,被告人孙某、栗某甲在106国道武邑县收费站附近,因超车问题与过路司机田某2、田某1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孙某、栗某甲纠集被告人栗某乙、李某、王某持木棍对田某2、田某1进行围堵、殴打。据此认为,五被告人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五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主要提出,1、被告人栗某乙犯罪情节较轻,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栗某乙没有前科劣迹,日常表现良好。3、被告人栗某乙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栗某乙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孙某酒后驾车行至106国道武邑县收费站附近时,因超车问题将同向行驶的“豫U×××××”号货车截停在路边。被告人孙某及手持扳手的栗某甲下车后与货车上的田某2、田某1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后因田某2报警,被告人孙某、栗某甲离开现场,并电话纠集被告人栗某乙、李某、王某。期间,被告人孙某让栗某乙从家中拿来木棍放到车上,并由被告人栗某乙驾车返回106国道寻找田某2、田某1。在武邑县收费站北西官庄路口处发现田某2、田某1,后五被告人持木棍下车。被告人孙某持木棍追逐、殴打田某2,并将货车的左前部装饰壳砸坏。被告人栗某甲持木棍殴打田某1,并伙同被告人李某、王某将田某1围住。被告人栗某乙、李某、王某因看到民警到来而未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田某2左背部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已获得赔偿并对五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田某2、田某1陈述,扣押作案工具木棍、扳手及照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法医学检验报告书(酒精检验报告)、田某1诊断书及受伤照片、修车单据、情况说明、发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五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赔偿及谅解情况有谅解书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栗某甲、栗某乙、王某、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栗某甲纠集他人并亲自实施打砸;被告人栗某乙提供犯罪工具并驾驶车辆;被告人王某、李某持械拦截被害人。五被告人在犯罪中协同配合,作用确有差别,但无主次之分,辩护人的从犯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各被告人可根据其参与的程度及危害确定刑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二、被告人栗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三、被告人栗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四、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五、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以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作案工具木棍五根、扳手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岳建民
审判员 张晓杰
审判员 刘雅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春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