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玥、黄天行(特别授权代理),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应女,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9005197708213027,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镇岩峰村4组21户。被执行人高国庆,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银骊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雷山村。法定代表人应女。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6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行人应女、高国庆、杭州银骊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191369.54元,执行费人民币243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女、高国庆、杭州银骊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2215683.54元;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女、高国庆、杭州银骊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戚陈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