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923号
申请人:张爱英,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丽,天津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瑞,天津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董俊敏,女,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张爱英与董俊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爱英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俊敏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的交易手续进行查封。申请人张爱英以现金26万元、担保人刘箴林以其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爱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董俊敏的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的交易手续,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担保人刘箴林天津市××西××楼××号房屋的交易手续,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爱英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阎忠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日
书记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