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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9923号

张爱英、董俊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爱英,董俊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923号

申请人:张爱英,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丽,天津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瑞,天津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董俊敏,女,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张爱英与董俊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爱英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俊敏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的交易手续进行查封。申请人张爱英以现金26万元、担保人刘箴林以其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爱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董俊敏的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的交易手续,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担保人刘箴林天津市××西××楼××号房屋的交易手续,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爱英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阎忠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日

书记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