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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55号之一

河南众鑫铁合金有限公司、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众鑫铁合金有限公司,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众鑫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龙泉工业开发区环镇东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55960381-4。

法定代表人:李吉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红石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623999-0.

法定代表人:杨齐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南众鑫铁合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进行处置,但因本案涉及本区域重大维稳因素,无法在期限内及时处置。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金民二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当维稳因素消除,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曹必祥

审判员  黄守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鲁胜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