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1078号
原告:杨有昌,男,苗族,1978年3月10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龙里县组。
被告:杜修平,男,土家族,1961年12月26日生,湖南省慈利县人,初中文化,建筑包工头,贵州省龙里县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昌诉被告杜修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有昌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有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杨有昌负担。
审判员 周 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邓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