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财保72号申请人王建军,男,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王李波,男,汉族,住山西省阳城县。被申请人贾三宝,男,汉族,住山西省泽州。
申请人王建军与被申请人王李波、贾三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
一、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李波驾驶的被申请人贾三宝所有的×××号”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一辆(保全价值8万元);2、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贾三宝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查封担保人王利利所有的车牌号为×××的骐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黄 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侯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