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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财保72号

王建军与王李波、贾三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建军,王李波,贾三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财保72号申请人王建军,男,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王李波,男,汉族,住山西省阳城县。被申请人贾三宝,男,汉族,住山西省泽州。

申请人王建军与被申请人王李波、贾三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

一、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李波驾驶的被申请人贾三宝所有的×××号”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一辆(保全价值8万元);2、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贾三宝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查封担保人王利利所有的车牌号为×××的骐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黄 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侯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