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579号
原告:雷文忠,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告:李亚强,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曾玲玲,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雷文忠与被告李亚强、曾玲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王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月蓉
代理
审判员 王 瑛
人民陪审员 曾赣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