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财保37号之一
申请人:王冰冰,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干部,住浠水县,
被
申请人:陈晓鹏,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湖北风和日丽服饰有限公司、湖北省嘉永杰纺织有限公司经理,住浠水县,
被
申请人:刘小红,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系陈晓鹏妻子。
被
申请人:陈彬,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湖北风和日丽服饰有限公司、湖北省嘉永杰纺织有限公司股东,住浠水县,系陈晓鹏长子。
被
申请人:郭美洁,女,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系陈晓鹏儿媳。
被
申请人:陈洁,���,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系陈晓鹏女儿。
被
申请人:湖北风和日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68425849Q。
法定代表人:陈晓鹏,经理。
被
申请人:湖北省鑫永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397086235N。
法定代表人:陈晓鹏,经理。
被
申请人:黄石上善若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200000095529。
法定代表人:陈洁,经理。申请人王冰冰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晓鹏、刘小红、陈彬、郭美洁、陈洁、湖北风和日丽服饰有限公司、湖北省鑫永杰纺织有限公司、黄石上善若水贸易有限���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计二百万元。案外人程益民、涂江峰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为申请人王冰冰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冰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晓鹏、刘小红、陈彬、郭美洁、陈洁、湖北风和日丽服饰有限公司、湖北省鑫永杰纺织有限公司、黄石上善若水贸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计二百万元。
二、扣押案外人程益民所有的为申请人王冰冰保全申请而提供担保的鄂J×××××雪佛兰牌小轿车一辆。
三、扣押案外人涂江峰为申请人王冰冰保全申请而提供的位于浠水县清泉镇民政路53号房屋一套(浠政清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金和
审 判 员 :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 杨 军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鄂1125财保协执37号之一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申请人王冰冰与被申请人陈晓鹏、刘小红、陈彬、郭美洁、陈洁、湖北风和日丽服饰有限公司、湖北省鑫永杰纺织有限公司、黄石上善若水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125财保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押案外人程益民所有的为申请人王冰冰保全申请而提供担保的鄂J×××××雪佛兰牌小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在本院扣押期间,不得为该车辆办理抵押、担保、过户等产权变更异动手续。浠水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鄂1125财保协执37号之一浠水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人王冰冰与被申请人陈晓鹏、刘小红、陈彬、郭美洁、陈洁、湖北风和日丽服饰有限公司、湖北省鑫永杰纺织有限公司、黄石上善若水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125财保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押案外人涂江峰为申请人王冰冰保全申请而提供的位于浠水县清泉镇民政路53号房屋一套(浠政清字第××号)。扣押的期限为二年,在本院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为该房产办理转让、抵押等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浠水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