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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5执466号

廖某、古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某,古某,广东省佛山市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廖某。

被执行人:古某、广东省佛山市某公司本院受理的廖某与古某、广东省佛山市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在执行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167号仲裁裁决书中,现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167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志斌

审 判 员  秦 琦

代理

审判员  陈锦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