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973号
原告:赣州名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赖家围路2号鹭江花园6栋303室。法定代表人郑联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峰,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邱玉梅,女,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名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名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名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赣州名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彭行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文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