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5执恢679号本院在执行赵有保申请南京亚枫石业有限公司(南京汇邦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南京亚枫石业有限公司(南京汇邦石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南京亚枫石业有限公司(南京汇邦石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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