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5848号
原告: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号1幢B座408。法定代表人王怀新,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9号楼B211室。法定代表人张祥,经理。
原告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元,由原告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蒋怡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