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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316号

申请执行人丁婉茹与被执行人丁向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某,丁向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丁某,女,汉族,2001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丁向海,男,汉族,1978年5月7日出生,住南京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栖迈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向海名下苏A×××××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龚明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