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丁某,女,汉族,2001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丁向海,男,汉族,1978年5月7日出生,住南京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栖迈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向海名下苏A×××××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龚明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