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07号申请人王军,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4月22日,现住鄂尔多斯市,个体户。被执行人卜玉东,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4月20日,现住鄂尔多斯市,无业。被执行人王世,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4月20日,现住鄂尔多斯市,无业。王军申请执行卜玉东、王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0元。申请执行人王军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