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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2338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天津市路鹏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天津市路鹏歌舞娱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1民初2338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路鹏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殷岐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天津市路鹏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23秒32年》等10部侵权作品;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23秒32年》等10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原告依据上述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YV中通过消费者点播演唱的方式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音像节目登记表。2、《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封面、目录及光盘。原告提交证据1-2证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23秒,32年》《丹书铁契》《是不是爱情》《我的路》《我多么怀念》《我想我是你的女人》《想念》《小永远》《一个人的战役》《瘾》《爱的旅程》《我只在乎你》《sayyes》10部音像节目享有著作权的事实。3、(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11号公证书。4、(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17号公证书。5、(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15号公证书,证据3-5证明上述权利人将其享有的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权利信托给原告管理。6、(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693号公证书。7、(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5489号公证书。8、声明。证据6-8证明原告与权利人所签的授权合同在合同期限内。9、(2014)津北方证经字第6685号公证书及光盘,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及证据二合辑包装上印有国际标准书号及版号等信息,因此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四、五、六、七、八、九原告均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原件,因此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证。被告天津市路鹏歌舞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权利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为音乐电视作品的合辑,共计10张光盘,其中包含177首音乐电视作品。该合辑包装上有“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的版权警告内容。该合辑外包装上印有版号ISBN978-7-7999-2275-1及相应的条形码。光盘上印有ISRC编码978-7-7999-2275-1。涉诉的电视音乐作品《23秒,32年》《丹书铁契》《是不是爱情》《我的路》《我多么怀念》《我想我是你的女人》《想念》《小永远》《一个人的战役》《瘾》(以上作品标注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爱的旅程》(该作品标注的著作权人为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我只在乎你》、《sayyes》(以上作品标注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作品均收录在《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中。另查,2008年9月5日,原告与案外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案外人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并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案外人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案外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4年9月10日,案外人出具声明,表示同意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2017年9月5日。2012年11月26日,原告与案外人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案外人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或者通过代理取得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代理取得的权利以案外人代理有效期限为准)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案外人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并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案外人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案外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5年10月16日,案外人出具声明,表示同意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2018年11月25日。2014年4月12日,原告与案外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案外人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并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案外人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案外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3年6月6日,案外人出具声明,表示不提出异议,同意按照双方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九条条款,将有效期自动顺延。再查,2014年10月13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天津市北方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天津市北方公证处于2014年10月14日出具(2014)津北方证经字第668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公证员于某1公证处工作人员刘万欣及申请人指派的工作人员于2014年10月13日来到位于天津市××路××(××与黄河道交口)宝乐迪量贩式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的A06房间进行消费。公证员于某2先检查了申请人提供的用于取证的摄像机,经检查,摄像机内均无任何与本次公证相关的其他摄制、储存内容。随后在公证员于某1公证处工作人员刘万欣的监督下,由申请人指派的工作人员在该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先后点播了包括《御龙归字谣》、《痛心的决定》、《梦中情人》、《寸草心》、《雨后的彩虹》、《策马奔腾》、《不是因为寂寞才想你》、《爱情码头》、《爱情红绿灯》、《昨天了不起,今天伤不起》、《其实我们都寂寞》、《听我说亲爱的》、《红尘情歌》、《对不起,现在我才爱上你》、《大声唱》、《寒江雪》、《自作多情》、《甜言蜜语》、《包容》、《我从草原来》、《深夜地下铁》、《伞下又是一个雨天》、《爱有灵犀》、《相爱旅程》、《月亮之上》、《一代天骄》、《自由飞翔》、《等爱的玫瑰》、《吉祥如意》、《相约北京》、《康定情缘》、《桂林美》、《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最炫民族风》、《天蓝蓝》、《中国我爱你》、《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一个人哭》、《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情同手足》、《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我不后悔》、《不想》、《别让我猜》、《承诺》、《懂你》、《故乡》、《红船向未来》、《伙伴》、《今年流行浪漫》、《军营歌谣》、《恋着你的影子》、《梦的翅膀》、《你是一个不懂爱的人》、《轻轻走近你》、《让你的天空最美》、《士兵小唱》、《同一个梦想》、《望乡》、《我的祝福记得吗》、《再唱山歌给党听》、《再见卡门》、《这一生还是你最好》、《爱的奉献》、《北京时间》、《露天电影院》、《深深深深滴感激你》、《我们就是中国》、《相约》、《新贵妃醉酒》、《因为有了你》、《再见了大别山》、《23秒,32年》、《丹书铁契》、《是不是爱情》、《我的路》、《我多么怀念》、《我想我是你的女人》、《想念》、《小永远》、《一个人的战役》、《瘾》、《爱的旅程》、《承诺》、《迷人岛》、《幸福牵手》、《自己的英雄》、《无处不乐》、《没有我你怎么办》、《我只在乎你》、《到不了》、《傻瓜》、《onenightinShanghai》、《爱情总是猜得到开头猜不到结局》、《对味》、《女人不该让男人流泪》、《如梦令》、《伤痕》、《一万光年》、《因为梦》、《走》、《星空之下》、《沉默的大多数》、《摇滚天生大一号》、《爱情是怎么了》。上述124首歌曲的播放过程由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全程摄像,申请人指派的工作人员对该地点外部的门头标牌及房内设施进行了现场拍摄录像。随后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向宝乐迪量贩式KTV索取了《华夏银行持卡人存根》一张,商户名显示为天津市路鹏歌舞娱乐有限公司,名片一张、《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三张,发票编号为06023362、06023361、06023360。上述歌曲的点播及摄像过程是在公证员于某3工作人员刘万欣的监督下完成。摄像的内容制作成光盘一式三张予以封存。为此,原告取证消费150元,并向被告索取编号为06023362、06023361、06023360《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三张,上面加盖天津市路鹏歌舞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每张定额为50元。上述光盘经当庭播放,现场摄录的音乐电视作品的画面和音源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画面和音源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分别与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案外人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相关著作财产权信托原告管理,并由原告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爱的奉献》的音乐电视作品合辑,标注了著作权人的信息和相关版权声明,并列明国际标准书号(ISBN)及版号(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等信息,可以据此认定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合辑为合法出版物,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合辑上署名的法人即为合辑作品的权利人,对合辑享有相关著作权。本案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与案外人签订的授权合同,获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专辑的相关著作财产权,并有权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天津市路鹏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作为卡拉OK的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消费者点播演唱的方式,放映涉案的10部音乐电视作品用于商业经营,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诉争作品的类型、影响力以及被告的侵权情节、方式、后果、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赔偿的数额。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天津路鹏歌舞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曲库中《23秒,32年》《丹书铁契》《是不是爱情》《我的路》《我多么怀念》《我想我是你的女人》《想念》《小永远》《一个人的战役》《瘾》《爱的旅程》《我只在乎你》《sayyes》上述10首MV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天津路鹏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津路鹏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彤

代理

审判员  刘静

人民陪审员  朱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日

书 记 员  韩雪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