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9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乔晓,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闫大伟,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乔晓与被执行人闫大伟、王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6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闫大伟在鄂尔多斯银行银桥支行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大伟在鄂尔多斯银行银桥��行的账户内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账号:750340122000000002967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