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行申字第34号

胡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申字第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蓉,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办场镇。法定代表人吴海清,主任。再审申请人胡蓉因诉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天府街办)行政其他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终字第3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蓉(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天府街办确实实施了非法征地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终字第345号行政裁定,立案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胡蓉在一审中起诉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天府街办针对其实施的征地行为违法,并予赔偿。经审查随案移送的原一审、二审案卷材料,胡蓉未提供证据证明天府街办对其使用的土地有违法征地行为,其起诉无事实根据。一审法院根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裁定驳回胡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胡蓉申请再审提出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终字第345号行政裁定,并立案再审本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胡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胡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葛 庆

审 判 员  谢胜山

代理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卓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