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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741号

彭应霞与唐念东、庄红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应霞,唐念东,庄红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741号原告彭应霞,女,汉族,1980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李双,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李良,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唐念东,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现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庄红平,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负责人蒋治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洁琼,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周鹏,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彭应霞诉被告唐念东、被告庄红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彭应霞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应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应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计962元,由原告彭应霞负担。

审判员  傅娟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梓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