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679-1号申请执行人周庆华,男,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边立娜,女,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周庆华申请执行边立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9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6年8月20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