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069号
申请执行人:万继红,女,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计恩勇,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魏娟,女,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继红与被执行人计恩勇、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计恩勇、魏娟名下的公积金账户4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丁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