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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州民一初字第37号

于风祥与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风祥,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志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州民一初字第37号

原告:于风祥,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奎屯赛隆酒店业主,住奎屯市哈英德**幢***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君,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束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男,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东,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郑志新,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区黄石镇凤山村。

原告于风祥诉被告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志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于风祥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风祥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于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于风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凤

审 判 员  王 琳

人民陪审员  黄春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