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8390号
原告:谢正清,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坤武,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韵,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祖生,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祖答,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鑫,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正清与被告洪祖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谢正清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谢正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正清负担。
审判员 蔡跃堂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