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2179号原告于作合,男,194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老莱镇。
被告滕慧慈,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老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作合诉被告滕慧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作合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商议解决,故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作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作合负担。
审判员 梁宏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谷艳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