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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2179号

原告于作合与被告滕慧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于作合,滕慧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2179号原告于作合,男,194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老莱镇。

被告滕慧慈,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老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作合诉被告滕慧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作合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商议解决,故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作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作合负担。

审判员  梁宏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谷艳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