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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471号

林套种、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套种,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王茂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林套种,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3800945-8。法定代表人张必强,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开发区南太武8号C2栋602,组织机构代码:05232216-7。负责人王玉平,经理。被执行人王茂芳,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林套种与被执行人王茂芳、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茂芳、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伟雄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