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毛秀菊,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高双艳,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市禄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志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新,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邢守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双艳、邢台市禄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新给付毛秀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高双艳、邢台市禄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新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双艳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剑骊
代理
审判员 张金湘
代理
审判员 李天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