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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486号

毛秀菊、高双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秀菊,高双艳,邢台市禄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毛秀菊,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高双艳,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市禄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志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新,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邢守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双艳、邢台市禄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新给付毛秀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高双艳、邢台市禄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新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双艳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剑骊

代理

审判员  张金湘

代理

审判员  李天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