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5470号
原告:纪明得,男,1966年6月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长丰县。
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7#,组织机构代码67892151-6。
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纪明得诉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明得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纪明得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纪明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624.5元,由纪明得承担。
审判员 杨晓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宋 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