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陈敏峰,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肖祥晋,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钟兰娣,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
被告:肖祥晋之妻。本院在执行陈敏峰与肖祥晋、钟兰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祥晋、钟兰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春来
代理
审判员 赖 超
代理
审判员 朱裕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