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921执恢372号

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向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军,向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恢372号

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通二中教师。住通江县。

被执行人:向春霞,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向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向春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裁定自2016年2月起从被执行人向春霞工资中每月扣留2000元,扣足20285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向春霞的工资收入14000元(2016年2月起至2016年8月共计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清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袁丽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