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民辖终265号张建中:你因与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公安局行政诉讼一案,对四川省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行终字第6l号行政裁定不服,以原审存在错误,申请撤销原判赔偿损失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案中你所诉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对你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