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吴继银,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申请执行人董简英,女,192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吴宝梅,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吴善俊,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陈建功,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吴继银、董简英、吴宝梅、吴善俊、吴某申请执行陈建功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上海海事法院作出的(2015)沪海法海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继银、董简英、吴宝梅、吴善俊、吴某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执行,上海海事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功财产所在地为江苏省灌云县。
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令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吴继银、董简英、吴宝梅、吴善俊、吴某申请执行陈建功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6)苏07执226号,执行依据:(2015)沪海法海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指令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张 迅执行员 罗来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