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481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负责人向瑜。被告王国鹏。被告金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王国鹏、金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国鹏、金丽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7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邱雪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