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889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92年5月8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91年11月12日出生,重庆市南川。本院在审理郭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钊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韦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