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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4889号

郭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889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92年5月8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91年11月12日出生,重庆市南川。本院在审理郭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钊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韦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