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835号之二
原告:杨秀利,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甫,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商城路北欲鸿国际D号楼1单元13层208号。组织机构代码:56102179-2。法人代表:曲华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秀利诉被告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系系列案件,涉及信访稳定,不宜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杜占元
人民陪审员 刘桂芳
人民陪审员 赵春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