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住所地丽水市人民街529号财富国际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831295740。负责人邱方伟。被执行人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区丽青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6015228-5。法定代表人刘惠平。被执行人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港和路3号内的2号办公楼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709478-2。法定代表人蓝跃洪。被执行人蓝跃洪,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刘慧君,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565号、567号、569号、571号、573-575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傅巍巍执 行 员 蓝天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
书记员 傅陈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