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3409号
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方瑞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吉萍,女。
被告:吴燕,女,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燕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谢 铭
审 判 员 蔡 珺
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