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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1137号

蔡华伟、彭宏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华伟,彭宏铸,彭仁望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蔡华伟,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宏铸,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彭仁望,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申请执行人蔡华伟与被执行人彭宏铸、彭仁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76850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薛来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