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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财保第100号

陈丽华与黄国生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丽华,黄国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第100号

申请人:陈丽华,女,生于1973年4月18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

被

申请人:黄国生,男,生于1962年5月16日,汉族.申请人陈丽华与被申请人黄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丽华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国生的银行存款X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丽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国生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传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潘荆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