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第100号
申请人:陈丽华,女,生于1973年4月18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
被
申请人:黄国生,男,生于1962年5月16日,汉族.申请人陈丽华与被申请人黄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丽华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国生的银行存款X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丽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国生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传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潘荆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