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2执3980、3981号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平湖市兆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平湖市兆盛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钟兆龙,钟优珍,钟金龙,丁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3980、398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世纪街越中新天地98-100号。

负责人:丁亚芳,行长。被执行人平湖市兆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大桥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钟兆龙。被执行人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百盛街264号406-408室。

法定代表人:钟兆龙。被执行人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斗门镇西堰村。

法定代表人:王黎。被执行人钟兆龙,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钟优珍,女,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钟金龙,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丁萍,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与被告平湖市兆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376、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湖市兆盛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兆龙、钟优珍、钟金龙、丁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周权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