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尚龙杰,男,汉族,1970年6月21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杨保元,男,汉族,1973年3月13日生,住河南省陕县。关于尚龙杰申请执行杨保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裁字[2016]2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保元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尚龙杰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杨保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尚龙杰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
二、仲裁受理费81520元,处理费5000元,合计86520元由被执行人杨保元承担)。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保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 丽
审判员 胡宏战
审判员 安春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