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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663号

龚万为与安徽省怀远县兴达实业有限公司、杨国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万为,安徽省怀远县兴达实业有限公司,杨国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663号

原告:龚万为,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领,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国领,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兴达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龚万为与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兴达实业有限公司、杨国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龚万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龚万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龚万为负担。

审判员  葛怀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尹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