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663号
原告:龚万为,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领,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国领,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兴达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龚万为与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兴达实业有限公司、杨国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龚万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龚万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龚万为负担。
审判员 葛怀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尹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