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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民初64号

唐春香、鄂州市华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春香,鄂州市华凌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民初64号

申请人:唐春香,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

申请人:鄂州市华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江碧路11号华润园小区*栋*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唐春香与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春香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葛店镇上街村土地使用证号为鄂州国用(2011)第2-90号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唐春香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春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唐春香坐落于鄂州市明塘路8号东向西第9、10间,建筑面积79.26㎡,产权证号为鄂州市字第SF11982的房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葛店镇上街村、土地使用证号为鄂州国用(2011)第2-90号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湛少鹏

审 判 员  宋光亮

人民陪审员  章政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