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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5854号

靳月莹、陈雷扶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扶养纠纷
当事人
靳月莹,陈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8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月莹,女,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和龙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雷,男,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钟世文,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国松,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靳月莹与被上诉人陈雷扶养纠纷一案中[一审案号为:(2016)粤0605民初4705号],上诉人靳月莹于2016年7月25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靳月莹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靳月莹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靳月莹承担。上诉人靳月莹多预交的部分,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立伟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翁丰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