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8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月莹,女,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和龙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雷,男,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钟世文,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国松,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靳月莹与被上诉人陈雷扶养纠纷一案中[一审案号为:(2016)粤0605民初4705号],上诉人靳月莹于2016年7月25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靳月莹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靳月莹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靳月莹承担。上诉人靳月莹多预交的部分,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立伟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翁丰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