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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640号

镡书田与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镡书田,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民终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镡书田,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罗建文,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法定代表人史增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贾增旺,男,原平中阳乡政府公务员。

上诉人镡书田因与被上诉人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镡书田及委托代理人罗建文、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史增祥及委托代理人贾增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镡书田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252986元;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982年第一轮承包土地时,由上木章村委会按人分配给村民的原始耕地,是全村人人有份的一类型耕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这类地也没有调整,这些耕地家家都耕种了三十多年。乡政府对此作出答复意见,回复原告“索要土地补偿费没有政策依据,不能办理”。该答复意见严重违背客观事实,是纵容侵权行为。被征土地是原始耕地,不是小流域土地,上诉人不知道小流域承包治理土地证一说。一审法庭自始至终没有出示过《小流域承包治理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理,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维持。镡书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镡书田征收土地补偿费252986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4年镡书田的父亲镡云贵承包了本村地名为苏家背5亩、镡书田承包了本村地名为扎天沟的土地4亩。1984年4月17日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给镡书田及其父亲镡云贵填写了证号分别为07250、07251的《小流域承包治理使用证》,该证载明:治理期限为2年、使用年限为50年,四至为东至崖,西至崖沟,南至崖,北至崖,治理现状及处理意见为植树。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一直未给镡书田发放《小流域承包治理使用证》。2011年,中电投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因扩建征用了地名为苏家背、扎天沟的部分土地。该地是小流域治理地,不属于确权确地的耕地。原审法院认为:镡书田诉称的土地属于小流域治理地,并不是确权的耕地,故镡书田请求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给付征收土地补偿费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镡书田的诉讼请求。本院另查明,1983年8月,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户包治理小流域的十项政策规定》。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如中途因特殊原因(国家征用土地、集体进行必要的建设、人员死亡等),其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需要转让他人承包时,对原承包者在土地上的投资、产物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代表会讨论于2012年5月10日通过了《上木章村征地补偿款分配发放草案》,草案第2条规定,“小流域、机动地、果园等地被征收征用后,地上的附着物归经营者本人所有。上述条款在外的其他问题,作为遗留问题由支部、村委、征地组、村民代表共同收集、调查、核实、研究后另行解决。”之后,镡书田等人通过信访向有关部门反映上木章村未按政策分配土地补偿款的问题,中共中阳乡委员会中党发(2014)7号文件载明:原平市中阳乡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于2014年4月20日认为,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费用如何分配,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了《上木章村征地补偿款分配发放草案》,草案规定,征收的小流域、机动地、果园等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部支付给附着物产权人。【村委会在庭审时陈述该草案已经实施。】信访人所反映的“种树地”实为历史形成的户包治理的小流域地,该地是小流域治理地,不属于确权的耕地。依照国家的政策,国家征用小流域地只对原承包者在土地上的投资、产物给予合理补偿。故信访人索要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诉求,现无政策依据,不能办理。之后,中阳乡人民政府按以上意见下发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镡书田认为,被征土地在1982年第一轮承包分配时,就是由上木章村委会按人分配给村民的原始耕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这类地也没有调整。但其未提供农村耕地家庭承包合同等相关确权确地到户的法律文件予以证明。依照《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且,《上木章村征地补偿款分配发放草案》是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经过一定程序讨论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27条第3款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规定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原平市中阳乡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定“原告诉称的土地属于小流域治理地,并不是确权的耕地,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征收土地补偿费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是适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95元由上诉人镡书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建新

审判员  田青苗

审判员  梁晓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