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875号原告屈引林,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李广清,男,35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引林诉被告李广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引林于2016年9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引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引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敖日格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贾 艳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