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民初2875号

屈引林与李广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屈引林,李广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875号原告屈引林,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李广清,男,35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引林诉被告李广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引林于2016年9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引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引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敖日格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贾 艳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