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920号
原告:陈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诸城德恒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39号。
负责人:王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军。
原告陈湘勇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湘勇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陈湘勇负担。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曹雪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