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002号
原告:湖北中金高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绿化广场东南侧民族大道一号光谷资本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小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亚南,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玉婷,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松,男,汉族,1981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湖北中金高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中金高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中金高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金高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中金高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谭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