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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5329号之四

杨鑫祥与罗江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鑫祥,罗江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532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杨鑫祥,男,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罗江志,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鑫祥与被执行人罗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江志应偿还借款900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3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留了被执行人罗江志所有的在佛山市南海区某1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南海区某2经济联合社的各项分配款,但该款尚未到期支取。另,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53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

二〇一六年九月××日

书记员 刘 钰